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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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刑事法定年龄
答:
问:是否未成年人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
答: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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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过失犯罪
答:
问:过失犯罪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答: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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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侮辱罪、诽谤罪
答:
问:什么是侮辱诽谤罪?
答: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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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答: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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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刑事诉讼中委托辩护律师的时间
答:
问:在刑事诉讼中何时可以委托辩护律师?
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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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工伤认定
答:
问: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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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离婚时共同财产的认定
答:
问: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答: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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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答:
问:男方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不得提出离婚?
答: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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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遇到交通事故怎么办
答:
问:遇到交通事故怎么办?
答:发生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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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如何确定?
答:
问: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如何确定?
答;一般而言,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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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产品质量法》禁止生产者从事哪些活动...
答:
问:《产品质量法》禁止生产者从事哪些活动?
答:依照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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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分公司名称需要预先核准吗?
答:
问:分公司名称需要预先核准吗?
答:不需要。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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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混同发生的原因有哪些?
答:
问:混同发生的原因有哪些?
答:混同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原因而发生:&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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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机关人员的种类
答:
问:公司机关人员的种类
答: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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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股东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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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股东诉讼制度
答:1、代表诉讼制度(代位诉讼、派生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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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经理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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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经理的职权?
答:有人说,县官不如现管,意思是公司里面数经理最牛。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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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商业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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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商业贿赂行为?
答:商业贿赂行为,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概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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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企业法务外包?
答:
问:什么是企业法务外包?
答:法务外包(The Service Package of Busin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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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企业合并、企业兼并?
答:
问:什么是企业合并、企业兼并?
答: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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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答:
问: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答: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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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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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区别?
答: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在法律保护上有诸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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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破产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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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破产界限?
答:破产界限,是指企业破产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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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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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债权人会议?
答:债权人会议是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由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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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
问: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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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催款的注意事项
答:
问:企业催款的注意事项
答:催款是件令人头痛的事,本来对方欠你的钱,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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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律师对催款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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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律师对催款的建议
答:如果企业没有抓住客户的进货规律和各种周期,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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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婚内借条离婚后有效吗
答:
问:婚内借条离婚后有效吗?
答:这是一个很常见的法律问题,很多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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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企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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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企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
答:(1)依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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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民间借贷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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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民间借贷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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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民间借贷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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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合并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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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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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出具欠条、借条要注意的事项
答:
问:出具欠条、借条要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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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欠条、借条要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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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合伙人身份能够继承吗?
答:
问:合伙人身份能够继承吗?
答: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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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全资子公司有哪些优缺点
答:
问:全资子公司有哪些优缺点?
答:
采用全资子公司的形式进入一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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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监事会享有哪些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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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监事会享有哪些职权?
答: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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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收益分配顺序是怎样的
答:
问:公司收益分配顺序是怎样的?
答:依照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当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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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董事会的职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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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董事会的职权有哪些?
答: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董事会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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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创业者设立公司需要哪些程序
答:
问:创业者设立公司需要哪些程序
答:依法进行登记,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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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构成重婚罪的情况有哪些?
答:
问:构成重婚罪的情况有哪些?
答: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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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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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诈骗罪?
答: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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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探亲假工资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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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探亲假工资怎么算?
答:劳动者在依法享受探亲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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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时候可以聘请律师?聘请律师有什么...
答:
问:什么时候可以聘请律师?聘请律师有什么作用?
答:自从犯罪嫌疑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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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被司法机关带走后,家属及朋友应该怎么...
答:
问:被司法机关带走后,家属及朋友应该怎么办?
答:若被司法机关带走,其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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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取保候审的方式?
答:
问:取保候审有什么样的方式?
答:取保候审两种方式
1、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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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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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的联系方式?
答:手机:13908180446 座机: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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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里具体位置?
答:
问: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的具体位置在哪里?
答:我们所的位置在蜀汉路2号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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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条件下是可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
答:
问:什么条件下是可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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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遇到说被起诉了怎么办?
答:
问:接到一个手机打来的电话,自称是某法院的,说我前段时间填了星光大道的领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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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刑事诉讼五大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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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刑事诉讼的五大阶段是哪些?
答:刑事诉讼主要包括五个阶段: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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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刑事法定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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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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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过失犯罪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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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侮辱罪、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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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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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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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刑事诉讼中委托辩护律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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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刑事诉讼中何时可以委托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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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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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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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离婚时共同财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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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答: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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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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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男方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不得提出离婚?
答: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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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遇到交通事故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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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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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般而言,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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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产品质量法》禁止生产者从事哪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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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分公司名称需要预先核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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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混同发生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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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混同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原因而发生:&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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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机关人员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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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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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股东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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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代表诉讼制度(代位诉讼、派生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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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商业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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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商业贿赂行为,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概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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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企业法务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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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务外包(The Service Package of Busin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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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企业合并、企业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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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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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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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破产界限,是指企业破产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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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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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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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催款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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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婚内借条离婚后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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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企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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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民间借贷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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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民间借贷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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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合并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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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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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出具欠条、借条要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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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合伙人身份能够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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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全资子公司有哪些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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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创业者设立公司需要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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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构成重婚罪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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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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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探亲假工资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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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探亲假工资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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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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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刑事诉讼五大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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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咨询专线 132-5817-3530028-8776-0588
手机:13258173530
座机:028-87760588
QQ询: 2902695307
地址:蜀汉路2号阳光心筑2单元302
(乘车路线32路, 37路, 59路, 83路, 105路, 113路,163路, 305路, 339路空调, 805路, 1008路在二环蜀汉路口下车)或(乘地铁至蜀汉路东下站,C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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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涉嫌贩卖毒 品罪辩护词
作者:admin添加时间:2014/5/16 11:38:02浏览:3917 分享
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接受被告谭**妻子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本案被告谭**的辩护人。本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依法出席法庭行使辩护权,现本律师根据本案的证据,并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采纳。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涉嫌贩卖甲基苯丙胺57.89克的定性有异议,本辩护人认为本案只有0.32克可以认定为贩卖,从卧室搜查出来的57.57甲基苯丙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其理由如下:
(一)综观本案证据, 2013年4月8日晚上谭**在特情陈*的引诱下向其贩卖了0.32克冰毒,因此实际交易的0.32克,可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二)公诉机关指控谭**是以贩养吸,故将其卧室查获的57.57克冰毒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缺乏充分的证据,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谭**是以贩养吸,也明显违背《刑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基本原则。理由如下:
1、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谭**在2011年12月5日被某市**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以后至2013年4月8日以前再也没有贩卖过毒品。公诉机关仅以2013年4月8日晚上谭**在特情陈*的引诱下贩卖0.32克冰毒给陈*的一次贩卖行为,就认定谭**是以贩养吸的证据不充分。由此,足以说明被告人谭**不属于以贩养吸,只是一个吸毒者。
2、最高法院2000年《纪要》和最高法院2008年《大连纪要》均规定,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该条文的意思就是必须构成以贩养吸的,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才能作为贩卖毒品的数量。本辩护人认为认定以贩养吸仍不应违反刑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基本原则。在本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在特情引诱下贩毒当场被抓获+被告人本身吸毒+在其住所查获一定数量的毒品、搜查出所谓的用于贩卖毒品的工具电子秤、包装袋就认定被告是以贩养吸。本辩护人认为这种在司法实践中惯用的推定模式就是错误的将行为人本身有贩毒行为和对查获的这部分未交易的用途不明的毒品行为人事后一定会贩卖,视为贩卖毒品的一个统一的整体,即将已贩卖的和未贩卖的毒品均作为贩卖毒品的数量。本辩护人认为这种观点貌似合理,实则是与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原则相悖的。其理由是:首先,违犯了《刑法》第三条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对于不同的犯罪,对适用推定要求排除合理性怀疑的程度是不同的。结合本案而言,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查获的57.57克冰毒的用途是贩卖的情况下,不应适用不利于被告人的推定。公诉机关不能因为被告先前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贩卖0.32克冰毒的行为,就据此推定从其卧室查获的无法查明用途的57.57克冰毒就必然用于贩卖。公诉机关在没有完全排除查获的57.57克冰毒还有其他合理的可能性存在的情况下,就武断推定属于贩卖毒品的数量,明显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相悖。其次,违反了《刑法》第五条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对被告科以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因此,公诉机关单凭侦查机关查获的毒品及被告先前实施了贩卖0.32克冰毒的事实是无法直接推出被告人对从其卧室查获的冰毒必定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虽然被告人在特情引诱下将0.32克冰毒出卖给陈*的行为及当场查获57.57克冰毒均确定无疑,但这两点只能分别证明被告人对于已经交易的冰毒0.32克构成贩卖毒品罪,而对于被查获的未交易的冰毒57.57克则只能认定为非法持有,两者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如公诉机关要认定本案被告对交易以外的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则应承担被告人事后一定会将查获的不明用途的冰毒卖出的证明责任,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就无法认定被告有如此行为,无行为则无此犯罪。在公诉机关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对查获的57.57克冰毒实施了《刑法》第347条所规定的贩卖毒品罪的客观要件的行为,当然也就不能认定查获的57.57克未交易的冰毒构成贩卖毒品罪。最后,更违反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刑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犯罪所针对的是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而非将来行为人可能实施的犯罪行为。公诉机关实质上是将被告人将来可能对侦查机关缴获的57.57克冰毒实施的贩卖行为也列入刑法定罪量刑的范围,这违背了刑法最基本的时间效力规定。同时,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先前实施的贩卖0.32克冰毒的行为直接推定从其卧室查获的57.57克冰毒的性质属于贩卖,也违背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
综上所析,公诉机关将公安机关查获的未交易的未查明用途的57.57克冰毒认定为贩卖明显不当。本辩护人认为对查获的未交易的57.57克冰毒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于法有据。
二、对量刑发表如下意见。
(一)在本案中被告有诸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首先,假如法院对查获的57.57克冰毒也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定罪处罚,也应考虑被告人有自己吸食毒品的情节,不应将公安机关查获的未交易57.57克冰毒全部视为贩卖毒品罪的数量。其次,本案是因特情介入而侦破的案件,而且被告又是在特情引诱下产生的犯意,应从轻处罚。其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也应从轻处罚。其四,被告主观恶性不大,且毒品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未流入社会,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也应从轻处罚。
(二)量刑建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章量刑的基本方法第 2节确定基准刑的方法和步骤:基准刑是在不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前提下,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的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据此,假如按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毒品罪的数量,根据《刑法》第347条规定,其基准刑应该是15年有期徒刑。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四章常见罪名量刑第五节毒品 犯罪第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减少基准刑的30%-50%:(3)毒品含量明显偏低;(4)存在特情数量引诱情形的。根据该条规定及被告具有诸多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人认为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本案应按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建议合并判处被告10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充分采纳。
法律条文:《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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