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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万元出资纠纷,原告撤诉

作者:admin添加时间:2014/3/11 15:33:00浏览:3754 分享

5000万元出资纠纷,原告撤诉


    20118月,某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房产公司”)未尽5000万元出资义务,要求法院判令房产公司名下的某某大厦归投资公司所有。
    接受房产公司委托后,本所律师迅速着手了解案件情况。本案争议出资因2002年的投资协议而产生的争议,现山东房产公司的股东已多次易人,公司高层均不知悉出资事宜,需律师多方调查取证方可复原当时真实情况。
    经至山东工商局、济南市房管、某区土地局等部门调取大量原始资料后,本律师逐一梳理,在详尽扎实的证据资料的基础上提出答辩意见:一是房产公司对投资公司的出资义务是债权债务纠纷,而非物权纠纷。投资公司对房产公司名下的某某大厦不享有物权请求权;二是2002年某投资管理公司设立时,房产公司虽承诺以某某大厦作为出资,但房产公司至2003年方通过买卖取得该房产,故房产公司2002年以某某大厦的出资无效;三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股东瑕疵出资的,公司仅有权要求股东补缴出资,股东仅是承担同等价值的给付。故投资公司要求判令房产公司名下某某大厦归投资公司所有无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上述代理意见被审判庭全部采信,投资公司迫于败诉压力,于20126月申请撤诉,本案现已顺利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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