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公平正义 做社会良心
028-87760588 13258173530
经典案例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刑事咨询专线

132-5817-3530028-8776-0588

手机:13258173530

座机:028-87760588

QQ询: 2902695307

地址:蜀汉路2号阳光心筑2单元302


(乘车路线32路37路59路83路105路113路,163路305路339路空调805路1008路在二环蜀汉路口下车)或(乘地铁至蜀汉路东下站,C口出)


地图

首页>经典案例> 民事案例>工程纠纷> 我所律师成功办理某工程纠纷案件

我所律师成功办理某工程纠纷案件

作者:admin添加时间:2014/5/13 14:33:39浏览:3606 分享

反诉答辩状

答辩人:,男,汉族,日出生,住四川省汉源县,身份证号: 略,联系电话:

答辩人:,女,汉族,   日出生,住四川省荥经县,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男,   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身份证号: 略   ,系四川省汉源桥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大岗山项目部负责人,住萝卜岗工地活动板房营地,联系电话:

原告康、张诉四川省汉源桥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09)汉民初字第号,现就潘提出的反诉请求,进行如下答辩:

一、《关于汉源新县城援建项目大岗山工区混凝土工程(N1区8#挡墙)结算协议》(以下均称《结算协议》)相关问题。

1. 2008年10月19日,潘作为四川省汉源桥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大岗山项目部代表人,与原告康、张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双方约定将汉源新县城援建项目大岗山工区混凝土工程(N1区8#挡墙)承包给康、张。在《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在工程材料价格结算、民工工资支付、工程方量确定等方面出现分歧,经过数十次、长达几个月的反复磋商协调,充分沟通,后经过律师见证,双方于2009年6月27日在汉源县城签订了上述《结算协议》,约定将此前《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经济纠纷全部打总结算,从此彻底结清双方一切经济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并不存在任何另外的未进入结算的劳务费用。潘所称的《结算协议》无任何事实上的基础、系虚构的言论,是明显的出尔反尔,混淆视听。

2. 在《结算协议》签订过程中,双方一直是平等友好协商,最终达成的协议内容也公平合理,从未有任何人对潘采取过任何胁迫、欺骗、控制手段。没想到时时向答辩人宣称自己是知名政法院校毕业生的潘,居然说出此等毫无凭据、荒谬可笑的话作为诉讼依据,让人大惑不解。

3. 根据《工程施工承包协议》显示,潘分明作为四川省汉源桥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代表人亲笔签署了该协议,而且加盖了公司公章。况且,在潘亲自提交的反诉状中,对自己和张、康的身份以及相应履约事实给予了明确自认。谁曾想到一再声称自己是堂堂知名政法院校高材生的潘居然说出如此违背基本逻辑的话来,令人费解。

综上所述,《结算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答辩人要求被告依照《结算协议》来结清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合理合法,被告应当依约履行。

二、关于“保证书”的问题。

1.被答辩人潘向法院提交的日期为2009年1月20日的保证书纯属伪造。

2. 答辩人一直以来都是依约办事,尽心尽力,废寝忘食,在天寒地冻的工地上长期奋战,不仅没有给被告造成任何损失,反而给汉源新县城奉献了一座优质工程。恰恰相反,潘不仅不依约支付工程款,反而唆使社会闲杂人员殴打张及其他民工,造成多人受伤住院,至今仍在接受治疗。潘长期不讲信用,恶意拖欠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给我们和其他民工兄弟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共计60万元,我们现在就向潘正涛追讨!同时,潘的恶劣行为还给汉源县建设进度、给汉源社会稳定都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不仅应该赔偿巨额经济损失,还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综上所述,我们求法院驳回潘的全部反诉请求,还我们一个公道!

此致

汉源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版权所有: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  蜀ICP备2022015185号-1  技术支持:中国联盟网 地址:蜀汉路2号阳光心筑2单元302
行车路线:可乘52/48/37/69等公交至二环路羊西线路口下车、乘30/43/341等公交车至蜀汉路东站下车即到,地铁2号线蜀汉路东站即C口。
联系电话: 028-8776-0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