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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师成功办理某工程纠纷案件作者:admin添加时间:2014/5/13 14:33:39浏览:3606 分享反诉答辩状 答辩人:康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四川省汉源县,身份证号: 略,联系电话:略 答辩人:张某,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四川省荥经县,身份证号:略,联系电话:略 被答辩人:潘某,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身份证号: 略 ,系四川省汉源桥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大岗山项目部负责人,住萝卜岗工地活动板房营地,联系电话:略 原告康某、张某诉四川省汉源桥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09)汉民初字第某号,现就潘某提出的反诉请求,进行如下答辩: 一、《关于汉源新县城援建项目大岗山工区混凝土工程(N1区8#挡墙)结算协议》(以下均称《结算协议》)相关问题。 1. 2008年10月19日,潘某作为四川省汉源桥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大岗山项目部代表人,与原告康某、张某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双方约定将汉源新县城援建项目大岗山工区混凝土工程(N1区8#挡墙)承包给康某、张某。在《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在工程材料价格结算、民工工资支付、工程方量确定等方面出现分歧,经过数十次、长达几个月的反复磋商协调,充分沟通,后经过律师见证,双方于2009年6月27日在汉源县城签订了上述《结算协议》,约定将此前《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经济纠纷全部打总结算,从此彻底结清双方一切经济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并不存在任何另外的未进入结算的劳务费用。潘某所称的《结算协议》无任何事实上的基础、系虚构的言论,是明显的出尔反尔,混淆视听。 2. 在《结算协议》签订过程中,双方一直是平等友好协商,最终达成的协议内容也公平合理,从未有任何人对潘某采取过任何胁迫、欺骗、控制手段。没想到时时向答辩人宣称自己是知名政法院校毕业生的潘某,居然说出此等毫无凭据、荒谬可笑的话作为诉讼依据,让人大惑不解。 3. 根据《工程施工承包协议》显示,潘某分明作为四川省汉源桥梁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代表人亲笔签署了该协议,而且加盖了公司公章。况且,在潘某亲自提交的反诉状中,对自己和张某、康某的身份以及相应履约事实给予了明确自认。谁曾想到一再声称自己是堂堂知名政法院校高材生的潘某居然说出如此违背基本逻辑的话来,令人费解。 综上所述,《结算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答辩人要求被告依照《结算协议》来结清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合理合法,被告应当依约履行。 二、关于“保证书”的问题。 1.被答辩人潘某向法院提交的日期为2009年1月20日的保证书纯属伪造。 2. 答辩人一直以来都是依约办事,尽心尽力,废寝忘食,在天寒地冻的工地上长期奋战,不仅没有给被告造成任何损失,反而给汉源新县城奉献了一座优质工程。恰恰相反,潘某不仅不依约支付工程款,反而唆使社会闲杂人员殴打张某及其他民工,造成多人受伤住院,至今仍在接受治疗。潘某长期不讲信用,恶意拖欠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给我们和其他民工兄弟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共计60万元,我们现在就向潘正涛追讨!同时,潘某的恶劣行为还给汉源县建设进度、给汉源社会稳定都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不仅应该赔偿巨额经济损失,还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综上所述,我们求法院驳回潘某的全部反诉请求,还我们一个公道! 此致 汉源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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