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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涉嫌贩卖冰 毒,律师辩护判十个月

作者:admin添加时间:2014/5/16 11:37:12浏览:3443 分享

本案中,鉴于起诉情况和被告人金X在案卷中的口供也是供认不讳,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依法确定该案以为被告人金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为辩护的重点。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人金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金X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书给予被告人金X的涉嫌的罪名(贩卖毒品罪)及其犯罪事实和全部证据没有异议。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金X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应当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现谈一下我们的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金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金X在参与本案犯罪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显系初犯。
二、本案被告人金X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金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审判期间,对自己的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这充分证明本案被告人金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态度较好。
三、本案被告人金X在本案中具有立功行为。
根据本案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金X在本案中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其行为属于立功行为。依照《刑法》第68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
四、本案被告人X所送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
本案被告人金X所送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其毒品没有对社会造成实质危害。因此其危害性较小,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
五、本案被告人X的年龄不大,属青年人犯罪,量刑时应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从轻量刑。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金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并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其行为属于立功行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对本案被告人金X从轻或者减轻的刑法处罚。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我们不否认被告人所犯的罪行,但建议法庭应当充分考虑到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能够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刑罚不仅具有威慑的功能,更具教育的功能。教育的功能一方面展现给社会,另一方面也给被告人本人以悔过自新的机会。希望合议庭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法原则能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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