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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壳公司利用假营业执照骗取钱财达17余万元

作者:admin添加时间:2013/9/10 9:57:20浏览:3542 分享
帮助他人垫付资本骗取法人营业执照,后该空壳公司利用假的“法人营业执照”骗取他人钱财。2013年3月20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黄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和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各自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011年3月,被告人李某、黄某成立南昌某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从事财务咨询、工商登记代理业务。2011年7月张某为了成立南昌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qq联系到被告人刘某,双方协商由刘某垫资100万元代为办理公司登记事宜,支付8200元代办费用,后被告人刘某又将钱转给了被告人李某去具体办理登记事宜。同年8月11日被告人李某又找到张某代垫注册资本50万元和被告人刘某垫资50万元共100万元,帮助张某于取得了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资本100万元的南昌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后李某又将上述垫资款转回,并将营业执照交给了张某,张某则在取得营业执照后,采取欺骗的手段与他人签订购销合同的方式骗取田某等20人共计173825元。

2012年8月8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黄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张某、刘某做另案处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黄某在帮助他人申请公司登记的过程中,采取通过代为垫资的方法,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黄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黄某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黄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李某、黄某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矫正的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黄某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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