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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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刑事法定年龄
答:
问:是否未成年人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
答: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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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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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过失犯罪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答: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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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侮辱罪、诽谤罪
答:
问:什么是侮辱诽谤罪?
答: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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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答: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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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刑事诉讼中委托辩护律师的时间
答:
问:在刑事诉讼中何时可以委托辩护律师?
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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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工伤认定
答:
问: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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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离婚时共同财产的认定
答:
问: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答: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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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答:
问:男方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不得提出离婚?
答: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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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遇到交通事故怎么办
答:
问:遇到交通事故怎么办?
答:发生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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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如何确定?
答:
问: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如何确定?
答;一般而言,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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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产品质量法》禁止生产者从事哪些活动...
答:
问:《产品质量法》禁止生产者从事哪些活动?
答:依照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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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分公司名称需要预先核准吗?
答:
问:分公司名称需要预先核准吗?
答:不需要。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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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混同发生的原因有哪些?
答:
问:混同发生的原因有哪些?
答:混同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原因而发生:&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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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机关人员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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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机关人员的种类
答: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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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股东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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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股东诉讼制度
答:1、代表诉讼制度(代位诉讼、派生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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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经理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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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经理的职权?
答:有人说,县官不如现管,意思是公司里面数经理最牛。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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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商业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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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商业贿赂行为?
答:商业贿赂行为,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概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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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企业法务外包?
答:
问:什么是企业法务外包?
答:法务外包(The Service Package of Busin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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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企业合并、企业兼并?
答:
问:什么是企业合并、企业兼并?
答: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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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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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答: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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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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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区别?
答: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在法律保护上有诸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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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破产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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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破产界限?
答:破产界限,是指企业破产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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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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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债权人会议?
答:债权人会议是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由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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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
问: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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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催款的注意事项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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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催款是件令人头痛的事,本来对方欠你的钱,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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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律师对催款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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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企业没有抓住客户的进货规律和各种周期,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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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婚内借条离婚后有效吗
答:
问:婚内借条离婚后有效吗?
答:这是一个很常见的法律问题,很多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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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企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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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依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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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民间借贷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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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民间借贷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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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民间借贷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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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合并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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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出具欠条、借条要注意的事项
答:
问:出具欠条、借条要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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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欠条、借条要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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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合伙人身份能够继承吗?
答:
问:合伙人身份能够继承吗?
答: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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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全资子公司有哪些优缺点
答:
问:全资子公司有哪些优缺点?
答:
采用全资子公司的形式进入一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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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监事会享有哪些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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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监事会享有哪些职权?
答: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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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收益分配顺序是怎样的
答:
问:公司收益分配顺序是怎样的?
答:依照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当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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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董事会的职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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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董事会的职权有哪些?
答: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董事会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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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创业者设立公司需要哪些程序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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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法进行登记,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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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构成重婚罪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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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构成重婚罪的情况有哪些?
答: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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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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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诈骗罪?
答: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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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探亲假工资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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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探亲假工资怎么算?
答:劳动者在依法享受探亲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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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时候可以聘请律师?聘请律师有什么...
答:
问:什么时候可以聘请律师?聘请律师有什么作用?
答:自从犯罪嫌疑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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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被司法机关带走后,家属及朋友应该怎么...
答:
问:被司法机关带走后,家属及朋友应该怎么办?
答:若被司法机关带走,其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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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取保候审的方式?
答:
问:取保候审有什么样的方式?
答:取保候审两种方式
1、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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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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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手机:13908180446 座机: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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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里具体位置?
答:
问: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的具体位置在哪里?
答:我们所的位置在蜀汉路2号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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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条件下是可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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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条件下是可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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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遇到说被起诉了怎么办?
答:
问:接到一个手机打来的电话,自称是某法院的,说我前段时间填了星光大道的领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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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刑事诉讼五大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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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刑事诉讼的五大阶段是哪些?
答:刑事诉讼主要包括五个阶段: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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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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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过失犯罪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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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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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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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离婚时共同财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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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答: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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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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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男方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不得提出离婚?
答: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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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遇到交通事故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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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发生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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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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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产品质量法》禁止生产者从事哪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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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混同发生的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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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机关人员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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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股东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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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企业法务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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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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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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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婚内借条离婚后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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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民间借贷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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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合并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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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出具欠条、借条要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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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合伙人身份能够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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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全资子公司有哪些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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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董事会的职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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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探亲假工资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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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刑事诉讼的五大阶段是哪些?
答:刑事诉讼主要包括五个阶段: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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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询: 2902695307
地址:蜀汉路2号阳光心筑2单元302
(乘车路线32路, 37路, 59路, 83路, 105路, 113路,163路, 305路, 339路空调, 805路, 1008路在二环蜀汉路口下车)或(乘地铁至蜀汉路东下站,C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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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作者:admin添加时间:2014-03-18 16:59:46浏览:2388 分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二)
(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2014年2月20日发布 法释[2014]2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三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第四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第六条 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九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三条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第十四条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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