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公平正义 做社会良心
028-87566115 13258173530
蜀坤动态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刑事咨询专线

132-5817-3530028-8776-0588

手机:13258173530

座机:028-87760588

QQ询: 2902695307

地址:蜀汉路2号阳光心筑2单元302


(乘车路线32路37路59路83路105路113路,163路305路339路空调805路1008路在二环蜀汉路口下车)或(乘地铁至蜀汉路东下站,C口出)


地图

首页>蜀坤动态> >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作者:admin添加时间:2022-01-18 13:35:57浏览:1728 分享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7年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 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 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 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二章 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第七条 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第八条 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 回避原则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第十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一条 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章 见证业务的范围

第十二条 律师可以承下列见证业务:

(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

(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

(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

(四)各种委托代理关系;

第十三条 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第四章 见证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五条 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

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

第十七条 律师办理业务的费标准:

(一)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费标准取;

(二)非财产的见证费,由双方协商取。

第十八条 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4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承办律师按前条规定审查无误后,应填写《律师见证书审批表》,由业务主管审批后,出具《律师见证书》。

第二十条 《律师见证书》主要内容包括:

1、客户委托见证事项;

2、律师见证的过程;

3、律师见证的法律依据;

4、律师见证的结论;

5见证律师的签字,并由律师事务所盖章;

6、律师见证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律师见证书》的份数可按客户的需要进行制作,并可增发若干副本。

第二十一条 《律师见证书》由所统一编号后打印盖章。

第二十三条 见证业务办理完毕后,承办律师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送公室统一保管。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四条 如发现客户有违法动机或内容,承办律师应予以制止并拒绝见证。

第二十五条 重大见证和疑难见证应提交主任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版权所有: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  蜀ICP备2022015185号-1  技术支持:中国联盟网 地址:蜀汉路2号阳光心筑2单元302
行车路线:可乘52/48/37/69等公交至二环路羊西线路口下车、乘30/43/341等公交车至蜀汉路东站下车即到,地铁2号线蜀汉路东站即C口。
联系电话:028-87566115